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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汽车保险为你解读“条例”----为本坛助人气

发表于 2006-12-18 13:15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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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为你解读“条例”----为本坛助人气
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已经实施,车辆保险市场正逐步走向规范。然而,由于众多投保者对《条例》规定的重要细节知之甚少、缺乏基本保险知识,因此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不当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者不能及时交付理赔金的现象俯拾即是。《条例》中的一些明文规定,确实需要投保人去好好研究。以下5个方面,正是实际操作中最重要却又最容易被忽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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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3:16    IP属地:未知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这是《条例》中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义务的条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之规定”指什么?指的是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公司派专人前往现场勘认定损,再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其出具事故认定证明。或者说,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真实可信的事故损毁凭证。而现实中出现最多的情况是,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根本不与保险公司联系,便自己找修理厂修车,然后拿着发票直接找上门去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连事故照片都没有一张。俗话说口说无凭,谁能证明你真的发生了保险事故?这样处理如果拿到了理赔金,岂不反而成了怪事?机灵一点的人会想到拍事故照片,保险公司便只能凭借照片显示来判断车辆损坏程度和修理金额,这显然也对投保人非常不利。另一种普遍行为是纠纷私了。这种情况多见于出租车,为了争取时间,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不再寻求交通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这种事故处理方式由于可信程度太低,很有可能导致公司拒绝赔偿。投保人应该明白,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必须通过正常手段加以解决,采取任何其他方法,都很难得到应得的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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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3:17    IP属地:未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Z先生的车从朋友手中转买而来,出了事故才发现,原来自己的坐驾根本就没有保过险,一切损失都得自己承担。据调查,二手车购买者很容易忽略车辆本身之外应该同时过户的各种附加商品,保险也是其中之一。原保险合同在该车辆被售出时自行终止,新车主又未另行保险,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保险盲点车”。专家指出:保险是车辆的影子,购二手车的同时切勿遗忘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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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3:18    IP属地:未知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必要单证。
这一点要特别提醒私家车主们注意:10天的期限,逾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由此引伸开来,投保人都认为案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时间长,其实,时间大多花在纠纷调解、受伤者治疗或者等待汽车修理配件上,真正结案移交保险公司处理以后,一般不会超过20天。太平洋保险公司更是公开承诺,1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偿,小型事故赔金立等可取。这也是《条例》颁布一年,市场制度化、规范化以来,保险行业改善最为显著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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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3:18    IP属地:未知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任何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实际操作中,开具假证明蒙骗保险公司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人了解一点常识,知道要拿理赔金必须有事故认定证明。出于各种目的,他们伪造有关部门信函、公章,企图蒙混过关。且不论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单是针对这种举动,不仅不可能获得理赔,还会被认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保险公司的规定,停车被撞须赔偿损坏部分的95%,而主动碰撞只赔偿损失部分的80%。为了骗取15%的保金,伪造停车被撞事故的大有人在。这显然增加了保险公司定损的难度,也影响了正常停车被撞事故的理赔时间。保险公司称,一旦发现上述现象将立即行使拒赔权力,数额巨大的会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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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3:19    IP属地:未知

———发生第三者责任险诉讼后,投保人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拥有以投保人的身份在法庭上进行抗辩的权力。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不得单方面承诺任何赔偿协议。
有一句戏言,交通警察开发票,保险公司付现金。大家都以为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随随便便可以获取。近年上法庭解决保险事故纠纷的案例逐年上升,当事人认为反正赔款可以问保险公司去要,于是在法庭上大花保险公司的钱,成了一种新的无知倾向。须知这种许诺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需要提醒投保人注意的是:没有保险公司的认可,任何承诺在法律上将全部无效。通知保险代理人出庭,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抗辩,可在最大限度下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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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6:27    IP属地:未知

真是详细呀,就是用词有点太专业了,要是能简单点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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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16:59    IP属地:未知

朱小 于 2006/12/18 16:27: 在第7楼写到
真是详细呀,就是用词有点太专业了,要是能简单点就更好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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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1-13 21:33    IP属地:未知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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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1-21 12:02    IP属地:未知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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