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部分媒体在彭宇案中的作用:
媒体招数一:掩盖事实。对彭宇案的证据不予报道,使多数人不知道此案有证据。对证据内容完全不报,或只取其片段。
媒体招数二:阶级仇视,将原告与警察和法官等司法力量联系起来,与公务员和官联系起来。把民众对司法和政府的不满引向原告。把一起民事案做成司法特权VS普通民众。媒体在这个案子的报道中宣传阶级斗争,利用阶级斗争,并加深了阶级斗争。
媒体招数三:煽动情绪。将警方保管文档不当,不是追根究底而是制造疑问,将民众情绪引向制造伪证。利用普通民众对法言法语的无知,断章取义,曲解判决书,制造助人有责推定,煽动民众情绪。
现代快报新闻链接:
//news.163.com/07/0906/05/3NMDBNR600011229.html
【彭宇案常见问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句话是怎么来的?
事实经过是:
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20分徐寿兰倒地,半小时后,其侄女徐X和儿子潘辉到达公交站,陈二春离开,彭宇和潘辉及徐的侄女徐X打出租车共同将徐寿兰送到省中医院。彭宇付了医疗费200元,彭宇等候一小时,其间主动离开医院买矿泉水,再行回到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后,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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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这样描述这一段事实: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判决书对彭宇付费另段说明,未说明到达的家人是2个,遗漏了等候一小时和被告曾经离开医院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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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在判决后第三天,2007年9月6日报道说: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现代快报遗漏了有家人到达这一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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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他去医院。
【是现代快报报道的读者简约版,没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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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是网友传说版,遗漏送医院这一事实】。
【彭宇案常见问题】怎么能“按常理”就判案?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允许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属实。常理,即生活日常经验。
但判决书用词并非“按常理”,而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等民事案件共通可用的推论词语。“按常理”是媒体说法。并且案件也不是仅根据“按常理”就判案了,主要证据还是笔录照片和警方证词。
【彭宇案常见问题】无罪推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为什么没有在彭宇案中体现出来?
因为疑罪从无是刑事案的原则,彭宇案是民事案。无所谓罪。刑事案要求排除控方排除被告无罪的一切可能,才能证明被告有罪。民事案是证据优势原则,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的证明力,采信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比如,刑事案中被告自认杀人,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不能定罪。
但是,民事案中被告自认有责,就可以判定被告有责任。
【彭宇常见问题】彭宇案有什么证据证明彭宇和徐寿兰发生了碰撞?
2006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彭宇到南京市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问话的警察是卢生荣,记录的警察是沈富根。
卢沈两位警察向法院作证,彭和徐互指对方撞了自己。
在笔录中记载了彭宇说“今天上午9点20分我在水西门广场的83路公交车下车后被一位老太撞了,当时老太倒地受伤”。笔录原件遗失,徐寿兰儿子潘辉用手机拍摄了笔录照片,并呈交法院。
笔录照片是蓝牙吸血鬼提供的是30万像素的照片。其中首页曾在南方周末08年4月9日刊登过。
所以,证据有两个:
1,两位警察的证言。
2,原告儿子拍摄的笔录照片。
这几张照片的拍摄日期为记录的第二天。
要说明的是,对这几张手机照片内容的真实性,彭宇方从未提出不实,他只是抓住这几张照片是用徐老太儿子的手机所拍,认为原件遗失无法验证。
由于照片中不是很清楚,法院并要求当事记录的沈警官誊写了一份,从而形成关键证据。
而《现代快报》等媒体在报道彭宇案中,只一味渲染该派出所卢所长先谎称该照片为自己所拍,后被查出为徐老太儿子所拍的问题大做文章,却不报道照片中的内容是什么,只有《南方周末》作了比较全面的报道。
【彭宇案常见问题】原告的儿子拍摄被告的笔录照片是否非法取证?
按照程序,应由徐寿兰委托的律师,到派出所调取复制被告的笔录。
派出所无权把被告笔录交给原告的儿子拍摄。这么做违反了公安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
但是,原告儿子这一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他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证据。不属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
【彭宇案常见问题】彭宇笔录照片的来龙去脉
彭宇在事发当日下午五时许,与潘辉一起到公交分局城中派出所做笔录。
为彭宇做笔录的警察有两人,负责询问的是卢生荣,负责记录的是沈富根。
事发次日中午,潘辉拍摄了彭宇笔录的照片。(网上有传,拍摄地是在省中医院。即警察为徐寿兰做笔录时,潘辉拍摄了彭宇的笔录照片。此消息未经证实。)
07年1月4日起诉前,原始笔录已经不见,起诉时没有提供这一关键证据。
各方多次调档,派出所均未找到。派出所在装修中遗失了笔录。但是网上很多有有关经历的人指出,即使没有装修,这一类文档在公安部门也很少得到妥善保管。遗失时有发生。
法院要求派出所提交证据,派出所无法提交,便用了潘辉拍摄的照片,并请记录者证明与原件一致,请沈富根再誊录一份,一起交给法院。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定49条第二款,没有原件的复制品,在有证据证明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纳为证据。
法院拿到此照片后,立即交给被告一方。
7月6日三次开庭,笔录照片在庭上作为证据,被告的态度是:
1,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被告未对笔录内容作否认,认为无法确定真实性)
2,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双人问答笔录内容有一部分不是被告所言,不构成对笔录内容的否定)
3,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在三次庭审后,彭宇带电视记者到派出所,揭露了照片并非派出所长所拍,派出所长承认是潘辉所拍。
9月6日,法官王浩认为,笔录照片和制作笔录的警察的证言形成了证据链,且彭宇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认定了彭宇承认发生碰撞的事实。从而推定碰撞发生的事实。
【彭宇案常见问题】没有原件的照片,能当证据吗?
在有旁证证明这一照片和原件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纳其为证据,供双方质证。
这张笔录照片只要有笔录记录警察证明,照片确实为他事发当天所写的彭宇笔录,法院就可以采纳其为证据。
是可以采纳,并非应当采纳,亦非不得采纳。
【彭宇案常见问题】徐老太和彭宇相撞,彭宇只是正常下车,为何彭宇有责任
本案判决书里说,本案是以“公平责任原则”来判案的,那就看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吧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节选):
(一)损害程度
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中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大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中,其本质上还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只是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
适用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从适用条件来看,彭宇和徐老太相撞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如果说徐老太是过错方,也仅因为她未尽到注意路况的责任,那这个责任同样适用于彭宇,下车的人有义务注意车下路况,这种过错的主观性很低,不太适合过错责任原则的判案标准。虽然运用了公平责任原则,但法官方也认为天平更倾斜于彭宇,才会出现40%的赔付标准,同时驳回了徐老太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从整体上讲是比较合理的。尽管我也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但我也只能代表自己的意志,只要有法律依据,那么这个判决就不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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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魔可可 于 2012-3-26 13:5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