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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论坛 >  不应该被误读的“彭宇案”(附笔录照片和常见问题解答),给大家提供另一个看问题的角度

发表于 2012-03-24 23:15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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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被误读的“彭宇案”(附笔录照片和常见问题解答),给大家提供另一个看问题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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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获得爱卡币
6楼有根据照片所获得的笔录文字版内容
8楼有关于所有常见问题的回答,不再一一回复啦~~
引用了其他论坛里大家总结出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总结的
如有不当之处,可以拿出更有法律根据的说法,共同修正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深刻教训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王骏勇)
笔录照片摘自天涯网友的资料汇总贴:
*****
里边还有判决书全文,以及更多的相关资料
彭宇笔录首页,这一页曾在南方周末上刊登过。

彭宇笔录首页,这一页被拍摄两张。

彭宇笔录第2页。

彭宇笔录第3页。

[ 本帖最后由 小魔可可 于 2013-5-14 13: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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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21    IP属地:未知

笔录照片的内容
  -----------------------------------------------------第1页 询问
  -----------------------------------------------------第1页共3页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06年11月20日17时11分至2006年11月20日17时31分
  询问地点 :城中派出所
  询问人:卢生荣 工作单位:城中派出所
  记录人:沈富根 工作单位:城中派出所
  被询问人:彭宇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2年7月2日
  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13-1号
  现住址:本市建邺区沿河四村(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320825198007020437
  联系方式:138138896238,58812145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有何事。
  答:今天上午9点20分我在水西门广场的83路公交车
  下车后被一位老太撞了,当时老太倒地受伤的事报警。
  问:你把详细过程讲讲。
  答: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08分左右,我从沿河村乘上
  83路公交车到水西门广场车站,车靠站停x后
  我是第一个下车,当我刚下地面我就向车尾方向
  看是否有21路公交车时,突然我觉得我的左胳膊
  被撞了一下,我就转身向车头方向看去,没有看到
  人,当我回头时看到一个老太睡倒在我的身前,老
  太的头向车尾方向,老太的脚向车前方向,xxx
  在车后门位置,老太的身体x重xxxxxxx。
  我看到老太睡在地上起不来,我就x老太x
  起来。我用胳膊扶着老太站了一会,这时有位
    彭宇签字11.20
作者:何处不逢 回复日期:2011-11-20 13:35:55  回复  
  中年男子过来问老太的情况,看老太走路不行,那
  位中年男子就帮助老太联系老太的家属,后来联
  系上了老太的儿子。大约过了半小时老太的儿子来到
  现场后,我们一起把老太去送到省中医院检
  查,经检查是骨股颈骨折,这时老太的儿子打110
  报警,后来110民警来处理的。
  问:你乘的是几路车
  答:83路公交车
  问:你在什么地方上的车
  答:我在沿河村上的车
  问:你在什么地方下的车
  答:我在水西门广场的29路车站下的车
  问:你感到有人撞到你的左胳膊时你有无下车已到地面,
  还是在车上下来的过程中。
  答:我刚下车到地面站稳当时,便突然感觉到左胳
  膊有人撞了一下。
  问:老太摔倒的地方在你身体的什么位置。
  答:我站在车后门下,面对车尾方向,老太在我的左侧
  前方60公分左右,老太的左侧着地,面朝车身一X。
  
  ------------------------------------------第2页
    彭宇签字
作者:何处不逢 回复日期:2011-11-20 13:37:06  回复  
  问:你有无撞到老太。
  答:没有。
  问:老太是否撞到你。
  答:当时我感觉被撞了一下,不知是老太,后来看到老太在地上,我想是老太撞我的。
  问:你以上讲的情况属实。
  答:情况属实。
  问:发生的具体时间
  答:2006年11月20日9时20分
  问:还有何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以上已经看过,属实
  
  彭宇
  2006.11.20
作者:何处不逢 回复日期:2011-11-20 13:45:11  回复  
  4.2.3彭宇笔录照片的来龙去脉
  彭宇在事发当日下午五时许,与潘辉一起到公交分局城中派出所做笔录。
  为彭宇做笔录的警察有两人,负责询问的是卢生荣,负责记录的是沈富根。
  事发次日即2006年11月21日中午,潘辉拍摄了彭宇笔录的照片。(网上有传,拍摄地是在省中医院。即警察为徐寿兰做笔录时,潘辉拍摄了彭宇的笔录照片。此消息未经证实。)
  07年1月4日起诉前,原始笔录已经不见,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这一关键证据。
  各方多次调档,派出所均未找到。派出所在装修中遗失了笔录。但是网上很多有有关经历的人指出,即使没有装修,这一类文档在公安部门也很少得到妥善保管,遗失时有发生。
  二次开庭以后,法院要求派出所提交证据,派出所无法提交,便使用了潘辉拍摄的照片,并请记录者沈富根证明与原件一致,再誊录一份,一起交给法院。
  法院拿到此照片后,立即交给彭宇拷贝。
  7月6日三次开庭,笔录照片在庭上作为证据。
  在第三次庭审后,彭宇带电视记者到派出所,揭露了照片并非派出所长所拍,派出所长在摄像机前被迫承认是潘辉所拍。
  9月6日,法官王浩认为,笔录照片和制作笔录的警察的证言形成了证据链,且彭宇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认定了彭宇承认发生碰撞的事实。从而推定碰撞发生的事实。
[ 本帖最后由 小魔可可 于 2012-3-26 1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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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24    IP属地:未知

南京部分媒体在彭宇案中的作用:
  媒体招数一:掩盖事实。对彭宇案的证据不予报道,使多数人不知道此案有证据。对证据内容完全不报,或只取其片段。
  媒体招数二:阶级仇视,将原告与警察和法官等司法力量联系起来,与公务员和官联系起来。把民众对司法和政府的不满引向原告。把一起民事案做成司法特权VS普通民众。媒体在这个案子的报道中宣传阶级斗争,利用阶级斗争,并加深了阶级斗争。
  媒体招数三:煽动情绪。将警方保管文档不当,不是追根究底而是制造疑问,将民众情绪引向制造伪证。利用普通民众对法言法语的无知,断章取义,曲解判决书,制造助人有责推定,煽动民众情绪。
现代快报新闻链接:  
//news.163.com/07/0906/05/3NMDBNR600011229.html
  【彭宇案常见问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句话是怎么来的?
  事实经过是:
  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20分徐寿兰倒地,半小时后,其侄女徐X和儿子潘辉到达公交站,陈二春离开,彭宇和潘辉及徐的侄女徐X打出租车共同将徐寿兰送到省中医院。彭宇付了医疗费200元,彭宇等候一小时,其间主动离开医院买矿泉水,再行回到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后,争议发生。
  -----------------------------------------------
  判决书这样描述这一段事实: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判决书对彭宇付费另段说明,未说明到达的家人是2个,遗漏了等候一小时和被告曾经离开医院的重要事实】
  ------------------------------------------------ 
  现代快报在判决后第三天,2007年9月6日报道说: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现代快报遗漏了有家人到达这一重要事实】
  -----------------------------------------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他去医院。
  【是现代快报报道的读者简约版,没有遗漏】
  ------------------------------------------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是网友传说版,遗漏送医院这一事实】。
  【彭宇案常见问题】怎么能“按常理”就判案?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允许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属实。常理,即生活日常经验。
    但判决书用词并非“按常理”,而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等民事案件共通可用的推论词语。“按常理”是媒体说法。并且案件也不是仅根据“按常理”就判案了,主要证据还是笔录照片和警方证词。
 【彭宇案常见问题】无罪推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为什么没有在彭宇案中体现出来?
  因为疑罪从无是刑事案的原则,彭宇案是民事案。无所谓罪。刑事案要求排除控方排除被告无罪的一切可能,才能证明被告有罪。民事案是证据优势原则,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的证明力,采信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比如,刑事案中被告自认杀人,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不能定罪。
  但是,民事案中被告自认有责,就可以判定被告有责任。
 【彭宇常见问题】彭宇案有什么证据证明彭宇和徐寿兰发生了碰撞?
  2006年11月20日下午5时许,彭宇到南京市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问话的警察是卢生荣,记录的警察是沈富根。
  卢沈两位警察向法院作证,彭和徐互指对方撞了自己。
  在笔录中记载了彭宇说“今天上午9点20分我在水西门广场的83路公交车下车后被一位老太撞了,当时老太倒地受伤”。笔录原件遗失,徐寿兰儿子潘辉用手机拍摄了笔录照片,并呈交法院。
  笔录照片是蓝牙吸血鬼提供的是30万像素的照片。其中首页曾在南方周末08年4月9日刊登过。
  所以,证据有两个:
  1,两位警察的证言。
  2,原告儿子拍摄的笔录照片。
  这几张照片的拍摄日期为记录的第二天。
  
  要说明的是,对这几张手机照片内容的真实性,彭宇方从未提出不实,他只是抓住这几张照片是用徐老太儿子的手机所拍,认为原件遗失无法验证。
  
  由于照片中不是很清楚,法院并要求当事记录的沈警官誊写了一份,从而形成关键证据。
  
  而《现代快报》等媒体在报道彭宇案中,只一味渲染该派出所卢所长先谎称该照片为自己所拍,后被查出为徐老太儿子所拍的问题大做文章,却不报道照片中的内容是什么,只有《南方周末》作了比较全面的报道。

【彭宇案常见问题】原告的儿子拍摄被告的笔录照片是否非法取证?
  按照程序,应由徐寿兰委托的律师,到派出所调取复制被告的笔录。
  派出所无权把被告笔录交给原告的儿子拍摄。这么做违反了公安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
  但是,原告儿子这一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他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证据。不属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
  【彭宇案常见问题】彭宇笔录照片的来龙去脉
  彭宇在事发当日下午五时许,与潘辉一起到公交分局城中派出所做笔录。
  为彭宇做笔录的警察有两人,负责询问的是卢生荣,负责记录的是沈富根。
  事发次日中午,潘辉拍摄了彭宇笔录的照片。(网上有传,拍摄地是在省中医院。即警察为徐寿兰做笔录时,潘辉拍摄了彭宇的笔录照片。此消息未经证实。)
  07年1月4日起诉前,原始笔录已经不见,起诉时没有提供这一关键证据。
  各方多次调档,派出所均未找到。派出所在装修中遗失了笔录。但是网上很多有有关经历的人指出,即使没有装修,这一类文档在公安部门也很少得到妥善保管。遗失时有发生。
  法院要求派出所提交证据,派出所无法提交,便用了潘辉拍摄的照片,并请记录者证明与原件一致,请沈富根再誊录一份,一起交给法院。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定49条第二款,没有原件的复制品,在有证据证明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纳为证据。
  法院拿到此照片后,立即交给被告一方。
  7月6日三次开庭,笔录照片在庭上作为证据,被告的态度是:
  1,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被告未对笔录内容作否认,认为无法确定真实性)
  2,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双人问答笔录内容有一部分不是被告所言,不构成对笔录内容的否定)
  3,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在三次庭审后,彭宇带电视记者到派出所,揭露了照片并非派出所长所拍,派出所长承认是潘辉所拍。
  9月6日,法官王浩认为,笔录照片和制作笔录的警察的证言形成了证据链,且彭宇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认定了彭宇承认发生碰撞的事实。从而推定碰撞发生的事实。
  【彭宇案常见问题】没有原件的照片,能当证据吗?
  在有旁证证明这一照片和原件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纳其为证据,供双方质证。
  这张笔录照片只要有笔录记录警察证明,照片确实为他事发当天所写的彭宇笔录,法院就可以采纳其为证据。
  是可以采纳,并非应当采纳,亦非不得采纳。
  【彭宇案常见问题】徐老太和彭宇相撞,彭宇只是正常下车,为何彭宇有责任
    本案判决书里说,本案是以“公平责任原则”来判案的,那就看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吧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节选):
  (一)损害程度
  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中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大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中,其本质上还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只是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
  适用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从适用条件来看,彭宇和徐老太相撞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如果说徐老太是过错方,也仅因为她未尽到注意路况的责任,那这个责任同样适用于彭宇,下车的人有义务注意车下路况,这种过错的主观性很低,不太适合过错责任原则的判案标准。虽然运用了公平责任原则,但法官方也认为天平更倾斜于彭宇,才会出现40%的赔付标准,同时驳回了徐老太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从整体上讲是比较合理的。尽管我也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但我也只能代表自己的意志,只要有法律依据,那么这个判决就不失公平)
[ 本帖最后由 小魔可可 于 2012-3-26 13: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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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0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三十年河东 于 2012-3-24 23:22 发表
左右新闻舆论蒙蔽人民认知的可耻之徒太多了
不知道你指的是哪一方,这个澄清式的新闻出来之后,就有很多人认为彭宇是被逼的,被上面压下来的
其实最左右舆论的还是当时的媒体,唯恐天下不乱,旁听一审判决的时候断章取义做文章
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被说成是判决结果的推论,其实不是这样的
这句话的语境只是审理过程中一般流程的问话,而且原话也不是这么无知的
可能是先问道“你是否与徐老太相撞”,彭宇回答没有相撞
然后法官继续问“那你为什么会去扶他呢”
彭宇回答“做好事”
应该是这样的一个流程,结果被媒体拿出来当噱头
虽然一审判决确实不够严谨,取证不足,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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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4    IP属地:未知

标红字部分提到了笔录照片和警方撰写的证词等相关证据。但未见媒体报道,造成“按常理”断案的误读。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 本帖最后由 小魔可可 于 2012-3-26 12: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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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7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michael0307 于 2012-3-24 23:30 发表
判决书才是关键 什么叫按常理 不该扶 更不该垫钱 就这一点让国人道德后退50年不止
看看新闻吧,这些都是媒体夸大其词的报道
法官判决确实是证据不足,而且推论依据不足
但原话不是这么说的
而且,我说了,这里不讨论法官怎么判决,就彭宇本人,这件事他完全就不是被冤枉的,但是他后来一口咬定自己被冤枉,让其他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从人性角度讲,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推翻自己之前的言论,撇清关系可能是一种本能,但我只想说,他不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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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9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我就是快乐多 于 2012-3-24 23:25 发表
关于彭宇承认撞了老太太,似乎是南京政法委不久前说明的吧。官方的说法是承诺保密。
这样一个案件,保密的理由是什么?就是让大家误解?
此前的判决书呢?让我害怕的不是事实本事,而是判决书中的推断。
 摘抄: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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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43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暖气太热了 于 2012-3-24 23:26 发表
世界变了。。。小女生也开始关心政治了。。。
偶不懂政治…………
就是希望社会还是多一些好人好事,虽然我之前也做的很少,但是因为彭宇案就做的更少了
好多人肯定跟我一样会对做好事有很多内心斗争,这样真的对整个社会都不好
我不希望有一天我摔倒了也没人扶我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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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48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我就是快乐多 于 2012-3-24 23:40 发表
笔录丢失,彭宇的签押就没有了,他害怕承担责任,就改口说没撞到。没有证据,如何判决的?后来彭宇良心发现了?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前边我说错了,不是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被媒体质疑不能作为证据,彭宇方也不承认也不认定这份证据。但其实是可以做证据的,尤其在有其他辅助证据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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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49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第四类情感酒吧 于 2012-3-24 23:45 发表
不排除彭宇受到当局的压力而说自己撞了老太太,当局又想试图挽救这个社会的道德•••••••••
一开始我也一瞬间想到过这个,后来看完新闻和一些评论后,排除这个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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