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03-24 23:48 IP属地:未知
笔录丢失,彭宇的签押就没有了,他害怕承担责任,就改口说没撞到。没有证据,如何判决的?后来彭宇良心发现了?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前边我说错了,不是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被媒体质疑不能作为证据,彭宇方也不承认也不认定这份证据。但其实是可以做证据的,尤其在有其他辅助证据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