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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论坛 >  不应该被误读的“彭宇案”(附笔录照片和常见问题解答),给大家提供另一个看问题的角度

来自 爱卡iPhone版 发表于 2012-03-24 23:26    IP属地:未知

没什么能相信的
it's not a jeep, it's a fucking land rover!
换车啦 路虎卫士//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8434497
我的纯机械范儿的路虎卫士//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85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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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26    IP属地:未知

世界变了。。。小女生也开始关心政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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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26    IP属地:未知

问题不在彭玉,
问题在判案的法官!!!他代表了这个社会的主流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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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27    IP属地:未知

道德的堕落鸡者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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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27    IP属地:未知

真幼稚
你要想想为什么那末多人憎恨这个老太太
Where were you last night?

That's so long ago, I don't remember.

Will I see you tonight?

I never make plans that far a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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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0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三十年河东 于 2012-3-24 23:22 发表
左右新闻舆论蒙蔽人民认知的可耻之徒太多了
不知道你指的是哪一方,这个澄清式的新闻出来之后,就有很多人认为彭宇是被逼的,被上面压下来的
其实最左右舆论的还是当时的媒体,唯恐天下不乱,旁听一审判决的时候断章取义做文章
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被说成是判决结果的推论,其实不是这样的
这句话的语境只是审理过程中一般流程的问话,而且原话也不是这么无知的
可能是先问道“你是否与徐老太相撞”,彭宇回答没有相撞
然后法官继续问“那你为什么会去扶他呢”
彭宇回答“做好事”
应该是这样的一个流程,结果被媒体拿出来当噱头
虽然一审判决确实不够严谨,取证不足,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你就适合当猪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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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0    IP属地:未知

判决书才是关键 什么叫按常理 不该扶 更不该垫钱 就这一点让国人道德后退50年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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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4    IP属地:未知

标红字部分提到了笔录照片和警方撰写的证词等相关证据。但未见媒体报道,造成“按常理”断案的误读。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 本帖最后由 小魔可可 于 2012-3-26 12: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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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7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michael0307 于 2012-3-24 23:30 发表
判决书才是关键 什么叫按常理 不该扶 更不该垫钱 就这一点让国人道德后退50年不止
看看新闻吧,这些都是媒体夸大其词的报道
法官判决确实是证据不足,而且推论依据不足
但原话不是这么说的
而且,我说了,这里不讨论法官怎么判决,就彭宇本人,这件事他完全就不是被冤枉的,但是他后来一口咬定自己被冤枉,让其他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从人性角度讲,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推翻自己之前的言论,撇清关系可能是一种本能,但我只想说,他不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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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3-24 23:39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我就是快乐多 于 2012-3-24 23:25 发表
关于彭宇承认撞了老太太,似乎是南京政法委不久前说明的吧。官方的说法是承诺保密。
这样一个案件,保密的理由是什么?就是让大家误解?
此前的判决书呢?让我害怕的不是事实本事,而是判决书中的推断。
 摘抄: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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